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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yangteach 笔名:爱国者 地区: 福建-厦门 行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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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您到底是怎么了?从大头奶粉到苏丹红,从注水猪肉到地沟油,我们现在能放心吃得东西还有什么?从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成功,到教育体制改革的混乱,我们什么时候才能看得起病?什么时候我们的孩子才能享受公平优质的教育?从陈希同到成克杰,还有多少贪官逍遥法外?……???
我要搬家了:savechina.blog.hexun.com
(作者置顶)
(作者原创)感谢网络给了我们更多的言论自由
(作者置顶)
作者原创
感谢网络的出现,感谢网络给了我们更多的言论自由,让我们了解了更多的新闻。在没有网络的年代,我真不知道像我们平民百姓能有什么发言权,就算发言了又有多少人能听到我们的声音,我们的民意又如何真正体现。
没有网络的年代,我们的信息主要是通过电视、报纸和广播获取的,可是这些媒体工具在每个地区都是受相关部门严格控制着,只要不利于地方政府利益的信息,我们老百姓是不会知道的,而中央是不可能管到每个地方的。因此,有多少腐败我们是不知道的,我们的权益受到多少侵害也是不知道的。
自从网络出现以后,现在这些情况逐渐得到改善,这几年,各种媒体报到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了。我觉得这正是由于网络的出现,给了我们更多的言论自由,才逼得传统媒体逐渐改进。
中国为什么现在会有这么的问题,不是制度不够完善,是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有监督部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政务不够公开,最好最理想的监督应该是全民监督,但全民监督的首要条件是要政府政务完全公开(只要不涉及到国家机密),只有这样留给贪官污吏的空间才会越来越小,中国的法制民主建设才会更快前进。
还好,现在已经让我看到希望,网络上的民意逐渐发挥作用,我也能在这里痛快地畅所欲言,也能够更快地接触和传播信息。
审计员被“招待致死” 同事化“悲痛”为游玩?
事件
在河北省盐山县城网电力改造审计中,沧州市审计局委派的审计组连续接受了电力部门的连日招待,原本对酒宴很怵头的审计组成员张洪涛猝死在酒店门前。第二天,为了摆脱此事带来的阴影,审计组其他成员和电力局领导踏上了去扬州游玩的旅程。(成都商报)
评论
据报道,张洪涛头天晚上喝多了以后,对第二天的酒宴很怵头,又赶上孩子发烧,他对家里人说想请假,但又怕领导不高兴,还是硬着头皮去了。他之所以置身家性命于不顾毅然赴宴,原因恐怕在于,怕领导及同志们说他是不甘同流合污、想自证清白的异端。在整个审计组都“集体臣服”于请吃者的现实情况下,在本单位领导的“身先士卒”和单位同事的随波逐流中,他如何能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呢?
“审计风暴”刮得已经一年没有一年猛了,而一些地方上的审计,由于掺杂着过多利益纠葛,法鞭异化为“法轿”,好像也早回到了为掩盖家丑和侵犯公众知情权的“自娱自乐时代”。因此,张洪涛的悲剧,不是他个人的悲剧,而是审计事业的悲哀。
更耐人寻味的还在于,张洪涛的同事,不以张洪涛的悲剧为悲,反而在同事猝死的翌日,就“烟花三月下扬州”了。张洪涛的悲剧,还不能唤起他们的警醒,类似的悲剧会不会在他们身上、在更多的审计员身上上演?我的痛和忧,正在于此。 ——何勇海
(来源:厦门晚报)
打6个电话反映问题,拘留15天?
事件
安徽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张跃,因向上级领导反映问题,被公安局开除。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张跃往公安局打了6个电话,鼓动人上访,扰乱了县局的办公秩序,将其报送行政拘留15天。(安徽商报)
评论
公民往公安局里打了6个电话,既没有恐吓,也没有威胁,只是联络旧同事向上级反映问题,怎么就扰乱了“办公秩序”?果真如此——公民的6个电话就让全局工作瘫痪,那只能说明你们原有的“秩序性”太差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打6个电话,即使勉强套得上“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之罪,也只能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拘留15天”依的是哪家王法?按照该法的规定,灵璧公安局在处理此事上应回避,但灵璧公安局却“当仁不让”,如何自证清白与公正?
无论从哪个角度说,6个电话拘留15天,绝对不是“依法行政”。有关部门应该关注其背后的“奥妙”。
——练洪洋
(来源:厦门晚报)
卖瓜权竟是用农妇的生命换来的
山西运城瓜农遭遇了近年来西瓜价格的冰点,平均每斤只2—3分钱。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西张贺村瓜农张百望到临猗县城卖瓜,三轮车被临猗县交通部门扣住,要求他交465元的养路费。张百望打电话让妻子李爱芳送钱来。当日下午,李爱芳上吊自杀。(昨日山西晚报)
李爱芳的死折射了弱势者的生存艰难,让人心痛和悲伤。但她的死还是迸发了力量。运城交警、城管、环卫等部门很快明确表态:除一些主街道外,瓜农可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摆摊卖瓜;对瓜农农用车违章行为,值勤交警“只纠章,不罚款”;城管部门对瓜农进行合理疏导,同样“只纠章,不罚款”。瓜农们的卖瓜权多少得到了一些保障。然而,这些都是一个农妇用宝贵的生命换来的,这是怎样的沉重啊!
但显而易见,不可能所有的城市管理者都会受到触动,某些城市还是会坚持为了城市形象而禁瓜农进城的“英明决策”。因为在他们眼里,关乎政绩的城市形象至高无上,民生疾苦则次要得多。
农村和农民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牺牲,如今是城市回报和反哺农村和农民的时候了。某些政府部门的官员在各种场合也常常对此高调宣扬,但真正做起来就往往是另一回事了。
其实,让瓜农在城市里方便地卖瓜,根本谈不上城市反哺农村,但某些城市的管理者却还要为此设置太多的障碍。或许,在这些官员眼里,反哺农村是要轰轰烈烈地做在明处让领导们看的,而不能做于无声之处。
让瓜农方便地在城市里卖瓜,天塌不下来,城市秩序也不会因而大乱。运城市对瓜农实行人性化政策以来,也没听说因此陷入了瘫痪,就是有力的证明。为了管理方便而拒绝瓜农入城的做法,是一种懒政,更是不为瓜农利益以及城市市民利益着想的冷漠。而事实上,只要有关职能部门少一点安逸享受的意识,少一点罚款创收的冲动,多一点服务的意识,多一点底层情怀,完全可以实现城市管理与瓜农利益、市民利益的共赢。
到人群闹市去听取民意,恐怕没几个人会支持禁瓜农进城卖瓜,也没几个人认为进城瓜农损害了城市形象,但这样的决策还是不断被推出。这只能说明,某些城市的决策只是领导拍脑袋的产物,而未经相关利益者的博弈。孙立忠
(来源:厦门晚报)
中国半数以上贪官有罪不坐牢 判缓刑还照拿工资
从初查、立案、侦查到起诉,检察官历尽千辛万苦才把一个贪官诉到法院,而这个贪官却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可能被判缓刑,甚至免予处罚——
“有这种情况?在当前,这显然是不合适的。”这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在北京参加比较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听到以下消息时的第一反应: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犯罪,一般以5000元为立案起刑标准,5000元以下只有“情节较重的”才作处理;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职务犯罪免刑、缓刑率大幅度上升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矛盾,这是否暴露了司法环节中的深层次的问题?带着这个疑问,记者日前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调查和采访。
危害:影响打击腐败的声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
如此高比率的适用缓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造成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严重挫伤了群众及检察机关干警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
郑新建,一名长期奋战在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一线的普通干警,在采访中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检察机关把反腐败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经常要冒风险、顶压力,大量的缓刑、免刑让我们对反贪工作感到失望,要知道几乎每年检察系统都有干警牺牲、负伤。远的不说,近的就有河南的霍新泰、福建的赵必铭……”说到这里,他的声音有些哽咽。
此外,让人感到费解的是,一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官员被判有罪,处以缓刑和免刑后,根据有关法律,可以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官虽然不能做了,但是工资待遇却能够保留,还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根据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我真是不理解,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曾经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不能当公务员,怎么被判了刑的人,还能在国家机关工作?”为200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战小半年,终因竞争激烈以失败告终的徐明向记者表达了她的疑惑。
那么,是不是新近实施《公务员法》的规定废除了1999年人事部的《复函》内容呢?记者电话采访了人事部法规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当初出台《复函》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但如今,《复函》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时并行,均有效。”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无疑是种“激励”: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抓到,就捞了一笔;如果抓到了,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最多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检察院六年来连续查处了该县某农场三任场长职务犯罪案件,靖西县检察院也多次查办该县食品公司有关负责人挪用公款案,但年年查办,年年发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在分析这种现象时说:“这其中很大因素就是前任领导犯罪被判缓刑后仍在原单位上班,保留了公职,没有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后任者因而也就无所畏惧地跟着犯罪。”
“还有些贪官,一旦被判了缓刑、免刑,就搞翻案,这也是随着缓刑、免刑比率上升后出现的一种现象,值得司法机关警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告诉记者。
成因:违反法律规定适用刑罚
造成职务犯罪缓刑、免刑适用比率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本身操作方面的原因,也有人为的社会原因。“但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员,社会关系比较广,尽管沦为阶下囚,但当年这些人利用权力建立起的关系网很难切断。他们及其亲属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进行一些‘活动’,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
“因为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是拥有一定的权力、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在刑罚适用上很难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越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就从轻处理了。”
“此外,在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被告人本人以及亲朋好友的经济条件都比较好,不仅请得起律师,而且请得起大牌律师,这些人将诉讼法上有利于被告人的权利运用得很充分,甚至超出了法定的界限,这也值得我们注意。”陈光中补充道。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江西省共有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94人,经核查确定对其中30人的缓刑判决存在着减轻处罚幅度过大、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执法不严,违反法律规定适用刑罚是造成职务犯罪缓刑、免刑比率过高的原因之一。”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王越飞觉得,因为刑法对缓刑的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要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不危害社会一般就可以判处缓刑。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认为职务犯罪相对那些暴力犯罪来说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适用缓刑,一般不会造成监管、考察的失控,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一些审判人员错误地把社会危害性简单理解成人身危害性,而人身危害性与社会危害性是有很大差别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著名刑法学教授周光权指出,目前职务犯罪分子大量适用缓刑、免刑,不仅直接违反了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法定量刑规定,而且与罪刑相当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原因之一是检法两家所掌握的自首、立功的标准不一致,特别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期间和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罪行是否为自首的分歧较大。对此,我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样是在纪检监察部门,如果是简单谈话,当事人就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而以掌握一定的证据,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的谈话,供述犯罪事实的则不宜认定为自首。”
对策:完善立法
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在当前反腐败趋势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过多的职务犯罪被告人被适用缓刑、免刑显然是不合适的,改变这一现状,除了完善法律,最重要的是转变观念,司法机关要真正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决不能因为是当官的犯法,惩罚上就有所区别,应当一视同仁。”陈光中告诉记者,“此外,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是改变职务犯罪被告人缓刑、免刑适用比率较高的方法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共同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的原则和具体标准加以规范,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提出量刑建议和准确适用刑罚提供明确依据。”
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检察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监督,“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将法院认定自首、立功确有错误和量刑畸轻的缓刑、免刑案件作为审判监督的重点,依法提出抗诉”。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有些检察机关针对这一现象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广西推行的缓刑听证制度要求,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前,应先到被告人所在辖区召开听证会,邀请辖区民警、基层组织领导、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参加,向听证对象阐述适用缓刑的条件和执行方式,同时向听证对象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山东、山西、河南等地的一些检察机关当庭宣读检察机关对案件的量刑建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的法院还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写进了判决书中。
山西榆社:儿子高考估出高分 贫穷父亲绝望自杀
电厂抄表工年薪十万引发的思考……
网友:刘克军
每月工资6500元,一年发16个月的工资,外加年终奖和两份商业保险,这是某市一位电厂抄表工的真实收入状况。虽然他所在的电厂已经倒闭,但这不妨碍他照常领取10万元年薪。他所需要做的,只是一天抄四次电表。
如果这个电厂是盈利丰厚的民营企业,我倒也没什么意见,毕竟我们无法干涉“败家子”糟踏自己的钱;但现在的问题是,这是一个倒闭的国有电厂,他们已经把国家的投入、全民的资源浪费了,却还要继续损公肥私,给一个普通的准下岗工人发10万年薪,钱从何来?又凭什么呢?!
年薪10万意味着什么呢?笔者可以拿三个数字来做比较:我所在的城市——郑州的全日制就业者最低工资标准是480元,郑州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是220 元/月,郑州市全日制就业者2005年的年平均工资是16694元。这也就意味着,这个倒闭国有电厂抄表工人的一年薪水,相当于郑州市一个全日制劳动者6 年工资的总和!相当于郑州一个拿最低工资者20年收入的总和!相当于郑州一个普通下岗工人50年收入的总和!
这,还仅仅只是垄断行业中一个普通的抄表工人!
报道中称,在这个倒闭电厂内,比这位抄表工年薪更高的还有很多,而电网职工又比电厂职工的薪酬高很多。也就是说:在这个垄断行业内部,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职工大有人在。他们凭什么拿这么高工资?是因为他们为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吗?我相信,一天抄四次电表的工作,对绝大多数下岗工人而言都不是什么难事;是他们的企业为国家、为全民创造了巨额利润吗?有没有创造利润我不敢确定,但至少这个电厂目前已经倒闭。这,还仅仅只是冰山一角!
国家发改委今年3月发布的《电力行业2005年运行分析及2006年趋势预测》中明确透露:“全国火力发电企业在销售收入增长19%的情况下,利润只增长 2%,亏损有所加大,应收账款增加,负债率上升,经营状况有所恶化。”这份曾被解读为“全行业亏损”的报告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有专家调查后发现,电煤价格实行“双轨制”后,成本比市场价低廉许多的国有电厂照样报亏,而成本很高的民营企业却能盈利。这是为什么呢?一方面是“全行业亏损”,一方面是行业冗员繁多、职工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工资。
在这组矛盾背后,该不该加强对垄断行业支出行为的全程监督?该不该对亏损的垄断行业引入问责机制?该不该为垄断企业设定一个相对合理、能被公众普遍接受的薪酬标准?该不该把垄断行业工资与劳动强度结合起来?希望有关人士能够注意到这些实实在在的问题。
一个县公安局为何“养着”15个“局领导”?
网友:张培元
陕西省靖边县共有民警400余人,全县基层派出所不到5人的多达14个,警力严重短缺。然而县公安局领导职数严重超编,多达15人,除了局长、政委,另有副局长和局长助理8人、副政委2人,再加上享受同级副职待遇的纪检书记、督察长和政工科长,该局领导的办公室几乎占据了一层办公楼。
一个小小的县公安局,“局领导”就有15人,开会时主席台上得摆三排座位,喝酒时需要两大桌才勉强安得下。从一把手、二把手、三把手……直到“第十五把手”,共有30只权力之手,靖边县公安局领导班子快成了“千手观音”,真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协调一致并保持平衡的。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副职的释义为“副的职位”,副手的意思是“助手、帮手”。一个局长有了十几个“帮手”,是否就像三头六臂的哪吒一样获得倍增效应?非也。由于领导多,分工自然更细更繁琐,每个副职几乎只管一个部门,遇到案件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光是副职之间的协调请示就得大费一番功夫。每每遇到扯皮之时,责权不清、职能不明,“三头”各打如意小算盘,“六臂”争相推过揽功,能量差不多都用在了左手右手互搏的内耗上,哪还有功夫打击犯罪!
合理的警力资源配置应该是金字塔型,最大多数警力要下沉到基层的乡镇街道社区。而靖边县公安系统的警力结构却是典型的木桶型,上下一样粗,局领导就有 15个,按照这样的领导指数标准,局机关十几个部门,再加上十几个派出所以及交警、巡警、防暴警等多个警种的正副职,当官的就有一二百号人。区区400余人的民警队伍,还有多少一线战斗力呢?
我们可以想象,15个局级领导,每人都要按照级别标准配置办公用品、办公设施,在用车及通讯费,招待费报销方面享受相应的权利,他们每月产生的公务私务消耗,足以使紧张的经费支出更加捉襟见肘。而且由于官民比例失衡,大机关、小基层的不合理体制结构挤占了宝贵的警力资源,造成机关空转,使原本紧张的一线警力负担更重。最让人忧虑的是,过多过滥的权力“副手”,在权力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下,还极易影响行政效率,乃至酿出腐败事端。
副职多,这些职位容易养出闲人、懒人、散人和贵人,养出官僚主义与衙门病。一个县级公安局根本用不着也养不起15个局级领导,他们都是如何被“安排”到这一位置,幕后原因颇值得思量。
党政机关浪费严重400万辆公车近七成私用
据《羊城晚报》报道记者22日从广东省政协“构建节约型社会”报告会上获知,党政机关开销巨大,浪费严重。据广东省委党校经济学教授黄铁苗介绍,全国现在约有400万辆公车,每年耗资3000亿—4000亿元,但真正用于公务的仅占1/3;一个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平均耗电量是一个普通居民的19倍;政府机关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是世界头号能耗大国美国1999年平均水平的133%;全国每年公款吃喝2000多亿元,其中1000多亿元被吃掉,1000多亿元被浪费掉。
黄铁苗建议:“目前我国还没有《反浪费法》。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以立法的形式遏制餐饮浪费行为,包括对奢侈餐饮消费征收高额税、反对过度包装、对剩饭剩菜强制打包并对其计费等。”
<责任编辑:张乐>
全国牙防组口腔保健认证被质疑违法
昨天,陈收到法院通知,要求他补充提交“全国牙防组直接侵权的证据”。
陈江是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业以来第一次作为原告打官司竟遭遇“立案难”。今年2月17日,他一纸诉状将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下简称全国牙防组)等4被告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要求超市停止销售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赔偿17.6元等,理由是:全国牙防组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作出的认证涉嫌欺诈消费者、误导宣传。
事实上,法律界人士对全国牙防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的质疑早已出现。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也于去年在北京提起相似的诉讼,矛头直指全国牙防组。目前,此案的相关诉讼仍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中。而据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了解,江苏已有律师明确表示声援李刚、陈江的举动。
“‘牙防组’在全国范围内相继遭到法律界人士的公开质疑,这种现象值得关注”,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泽晟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牙防组接连被告事件”并非表象上的消费者普通 维权官司,更象是具有法学背景的专业人士以实际行动推动中国公益诉讼的实践。
争议:13亿人的牙齿被忽悠了?
“简直是触目惊心!”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法学博士李刚向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表示,促使他下决心提起诉讼的是一篇题为“牙膏认证过程扑朔迷离,全国牙防组只有两个人”的新闻,这篇报道后来被改了个更加悚目的标题―――《惊!两个人两张桌忽悠了13亿人》,风靡互联网。
据该报道称,目前充斥市场、表明具有“防蛀”、“防上火”等“功效”的牙膏因有“权威部门”的认证而受到欢迎。但有消费者反映,使用上述宣称“祛火”功效、经过认证的某品牌牙膏后,并没有体会到“神奇功效”;有业内人士爆料:当前,牙膏等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比较混乱―――认证机构有全国牙防组、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4家,标准各不相同,有企业为一纸认证每年向认证机构交纳的认证费、赞助费等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该报道的记者经过调查后提出诘问:认证机构的认证是否科学规范,由他们自己说了算,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本就不管。谁来保证认证的科学性、权威性?!
“作为普通的弱势消费者,我感觉受到了欺骗,且被蒙蔽了很久”。上海律师陈江的感受与李刚极其相似。陈江表示,平时他喜欢咀嚼“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虽然价格上较同类产品稍贵一些,“但看到有全国牙防组作出的认证,觉得也值”“但没想到这些表似权威的认证不一定权威”。
质疑:全国牙防组没有认证资格
“全国牙防组根本就没有认证资格!”李刚博士调查后的结论令他自己也吃惊不已。在全国认证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录中,并没有全国牙防组。去年8月4日,李以“全国牙防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牙膏等产品的非法认证活动”为由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投诉,请求查处全国牙防组,但认监委一直没作回应。李刚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认监委告上法院,认监委作出“姗姗来迟”的书面答复:“我委已与国家卫生部形成统一意见,将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纳入全国认证认可统一管理,现正着手制定统一的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
“很明显,这是认监委在回避牙防组的认证是否属非法。”李刚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解释,“但这个解释恰恰说明,牙防组此前的认证是没有经过批准的,属于非法认证―――作为协助卫生部行使部分管理职责的临时性机构,牙防组在《认证认可条例》实施后,无资格仍然长期开展认证,显然违法。”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在全国牙防组的官方网站上看到,至今,该组织至少已对9种口腔保健用品作出过认证,类别涉及牙膏、牙刷、口香糖等。
牙防组:企业赞助非权钱交易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几经周折,终于采访到了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张博学教授。“外界确有议论,但身正不怕影子歪,我们在卫生部和认监委的领导下,正在将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纳入全国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中。”张表示,确实有宝洁公司、乐天食品等多家企业捐赠钱款到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企业对牙防的支持非常有必要,我们每年要搞许多口腔保健普及活动,缺乏专门的经费;但企业的支持与认证完全是两码事,不是搞权钱交易”。
“按照法律,认证机构是应当禁止接受来自企业的任何赞助、资助”,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议律师表示,因为这可能影响到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但张博学则认为,接受企业资助不会影响到牙防组认证的中立、客观。
观点:此案对推动公益诉讼有标本意义
“不管案件最终的判决如何,对于推动中国的公益诉讼都有标本意义”。陈议律师表示,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利益如何保障,“只有通过个案诉讼的推动,才能逐步清晰化并实现”。
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学者,李刚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表示:“口腔保健品认证混乱的问题由来已久,急需统一规范,如果主管部门对此不置可否,消费者知情权谈何得到保障和救济?!”他认为,作为中介机构的认证组织首先要合法,其次要依法,且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应从事商业活动。(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驻江苏记者 李克诚)